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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宝山区人力资源开发协会章程
作者:[人事人才网] 阅读数: 日期:[2014/3/1]

 

第一章
 
  第一条 性 质
  上海市宝山区人力资源开发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宝山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和居住在宝山区或工作单位在宝山区的个人自愿组成的一个协调性的社会组织。
  第二条 宗 旨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围绕宝山经济发展,积极宣传国家、上海市和宝山区有关人才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致力于为区域内人力资源管理层搭建交流平台,提供优质服务,促进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进一步推动宝山区人力资源管理体制的改革,实现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科学化、社会化、市场化、网络化、国际化,为宝山经济建设服务。
  第三条 登记管理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宝山区社会团体管理局,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宝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和基本任务
 
 
  第四条 业务范围
  宣传人力资源政策,组织研讨交流,提供咨询培训,发布人才供需信息等人力资源开发服务。
  第五条 基本任务
  (一)积极宣传和执行国家、上海市和宝山区有关人才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二)传播国内外科学的人力资源管理经验,开展调查研究,组织学术交流,积极探索宝山区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的新模式。
  (三)积极沟通人才供需信息,促进人才交流,优化配置人力资源。
  (四)编辑协会信息,搭建网络交流平台,传递和交流有关信息。
  (五)为人力资源管理者提供咨询、联谊、培训服务,造就一支有良好政治素质,精通业务,富于开拓精神,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宝山人力资源管理队伍。
 
 
第三章
 
 
 
  第六条 会员资格的取得
  协会实行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原则。
  单位会员 凡在宝山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承认协会章程,按时缴纳会费,愿意参加协会有关活动,提出书面申请,经协会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即成为协会会员,并由单位人力资源管理工作负责人以单位委派身份入会。
  个人会员 凡居住在宝山区或工作单位在宝山区的个人,承认本协会章程,愿意参加本协会有关活动,具有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经历,可提出书面申请,经协会理事会批准成为个人会员。
第七条 会员权利
  (一)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不符合条件的理事单位,有要求撤换的权利。
  (二)对协会有建议权和审查权,对理事会工作有批评监督权,对协会重大问题有表决权。
  (三)参加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收阅协会发行的简报和有关资料,享受协会的有关服务。
  (四)有介绍其他单位加入协会的权利。
  (五)有优先获得各类人才服务的权利。
  (六)有优先参加协会举办的各种培训班的权利。
  第八条 会员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二)积极参加协会的活动,完成协会委托的任务。
  (三)积极向协会提供人才供需信息,介绍人才管理工作经验和人才理论研究成果。
  (四)按时缴纳会费。
  第九条 会员资格的解除
  如果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其会员资格予以解除:
  (一)会员书面提出退会申明的;
  (二)会员无特殊原因两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
  (三)会员严重违反协会章程的。
  属本条第一、二项情况的,作自动退会,其会籍自动消失;属本条第三项情况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取消会籍。会员失去会籍,其职务自动免去。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组织原则
  协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十一条 会员大会
  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协会四年举行一次换届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特殊情况也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单位;理事会成员每届任期四年。
  会员大会职权是:
  (一)确定协会宗旨、工作方针;
  (二)审议协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修改协会章程;
  (四)选举和罢免协会理事会成员;
  (五)讨论并决定协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二条 理事会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也须出席人数的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召集会员大会;
  (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
  (五)决定协会小组的设置和撤销,及其负责人的任免;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提出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八)提出修改协会章程的建议;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任期
  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情况特殊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由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常务理事会是协会理事会的常设机构,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第十二条第一、二、五、六、七、八、九、十款的职权。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也须出席人数的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五条 秘书处
  协会常设机构为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负责日常工作。协会秘书处办公地点设在宝山区人才服务中心(友谊支路6号)。
第十六条 本会常务理事长(会长)为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十七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每年缴纳的会费。
  (二)有关方面的捐赠、资助。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八条 协会经费管理
  协会遵守上海市社会团体财务管理、财务核算的有关规定,建立独立的财务管理制度,协会经费专款专用,用于日常办公费用和协会组织的活动,由秘书长负责管理,每年将经费使用情况书面向理事会、全体会员代表大会汇报,并定期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能侵占、私分、挪用。
 
 
第六章
 
  第十九条
  本会章程在实施过程中如有不完善之处,由理事会负责修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二十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终止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二十一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用于于协会业务相关的社会公益事业。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协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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